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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婚。新中国成立前,沛县流行的是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。大多在童年、青年时期订婚。十五六岁结婚的现象很普遍。小女婿的现象也存在。有的女大男七八岁的情况不在少数。这里流传着这样的歌谣:十八大姐九岁郎,白天喂他饭,夜晚给他脱衣裳,夜夜尿得水汪汪。骂他婆婆嚷,打又疼得慌。说是郎来不像郎,说是儿来是叫娘,都怨爹和娘,嫁个小儿郎。其中一个重要条件是男女需“门当户对”,长相人品也在订婚条件之内,但不为主。定婚先写许亲贴,订婚依靠媒人作中介,父母当家,谓之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,个人不能当家。因而就有嫁鸡随鸡,嫁狗随狗之说。旧中国在男女婚姻组合上大约有以下几种形式:买卖婚姻,把女儿当作商品,借成婚索取财物,还有的坏人贩卖妇女牟利;抢婚,男方家境贫寒,无力成婚者,抢劫寡妇或未婚女子成婚;换亲,有的家庭男孩大了,因种种原因,难以成亲,即情愿各以对方的姐妹相互对换成亲。也有“三转”的。悲剧常发生;冲喜:在男方生病时,企图借结婚之喜冲秽,将病治好;指腹为婚,在妇女怀孕时,由双方父母预定婚约;童养媳,童年被父母出卖或作主订婚,送婆家养大后,再举行婚礼;等郎亲,女已成人,男方还在童年,被迫结婚,就是前边说的“大闺女嫁给小女婿”。旧社会有钱人可娶三妻四妾也是官的。媒人有以下几种:媒婆。说媒是其专长或说是其职业。媒就后,要收取男方一定数量的媒礼;亲戚、朋友、熟人。他们掂量两家情况,认为合适,即去说媒,说媒成功后不收媒礼,但要吃“请”。男方备一桌丰盛饭菜,找名声高、能说会道者去陪客,席面上一定要上一条大鲤鱼。故凡想与男、女双方说媒者,开头联系时,就说“吃你们一条鲤鱼。”;男女一方托人说媒。如男方相中女方,则托人去说媒,媒成后或送媒礼,或请吃鲤鱼。农村订亲程序大致如下:媒人介绍,双方父母通过各种渠道“打听”对方家景、长相、人品、职业等谓之相媒;定亲。相亲后,若双方父母认可,并请算命先生先合年命后,则可通过媒人“许亲”。并写一许亲帖。订亲之事,子女一般不介入。   

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,婚姻法规定:“婚姻自由,一夫一妻,男女平等”;“禁止包办,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。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”;“禁止重婚及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”;“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”;“结婚年龄男不得小于20周岁,女不得小于18周岁”;“男女双方离婚的,准于离婚”。介绍相媒,谈话,直至男女双方表示同意,即为定婚,然后换书(传启)。1950年前,换书是订婚的重要一环。媒人于清早去女方家吃早饭。中午则在男方家吃大席,即吃大鲤鱼,已换过书的婚姻即成定局。1950年前后,换书则可有可无,以去民政登记为准。送时分:即男方将结婚的时间通知女方。结婚时间,有的是事先双方通过媒人商定的,也有男方自定的。结婚时间问题,女方一般不作过多的参与。理由是:说妥了(定婚)则是人家的人了,人家愿意什么时间迎娶,就什么时间迎娶。送时分的时间,上半年结婚的多于农历三月三日;下半年结婚的,多于六月六日。届时,男方托一人带上写有结婚时间的条子(时分)去女方家,还带有衣物或布料,女方则要在中午招待。20世纪年六十年代后期,青年男女自己恋爱结婚者渐多,即使介绍人介绍,男女双方也要通过互相看、谈话、相处一段时间,由男、女双方自己定婚。结婚日子多选节日或双日的。   

彩礼。新中国成立至1960年,男女结婚,一般女方不收彩礼,只收简单的信物,如男方赠女方首饰,女方赠男方帽子、袜子等。1960年后,因穿衣困难,女方不要首饰,要衣料,一般3~5身,若工人娶农家女子,多者可索要10身衣料。1970年后,要三转(自行车、缝纫机、手表),一响(收音机)。  

1990年后,有的要三金(金戒指、金耳环、金项链)个别要加摩托车、彩电、冰箱。1976年后,男女“谈话”时男方给女方“见面礼”,以红手绢包钞票,送予女方,一般为60~66元,1980年后,上升到106元、160元、260元、660元。1990年后,上升到660元、1000元、1060元、1660元、6600元。现在已无定规,看家庭状况而定。   

走亲戚,男女定婚后逢春节、中秋节两大节日。男方去女方看望,所带礼物品种较多,数量较大。1980年后为猪肉30—40斤、烟二条、酒1箱、水果几十斤。1990年后为猪肉60斤、鲤鱼2—4条、大红公鸡2—4只、烟2条、酒2箱、糕点或月饼60斤、糖块10斤、水果40斤左右。